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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贪污罪、受贿罪!屯溪区一科级干部获刑三年六个月!

2021年10月08日 15:24:42 来源:黄山新闻网

9月29日,屯溪区人民法院经两次开庭审理后,依法对原屯溪区应急管理局四级主任科员曾鹤鹏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曾鹤鹏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被告人曾鹤鹏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五万三千五百四十五元一角六分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曾鹤鹏在担任屯溪区就业局局长、训练中心主任、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将单位加油卡占为己有、企业套取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个人消费等方式,侵吞、骗取公款共计221545.16元。2011年至2017年,被告人曾鹤鹏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达13.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鹤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单位公款221545.16元,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鹤鹏犯贪污罪、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曾鹤鹏在留置期间如实供述自己贪污、受贿罪行,其中受贿事实系办案机关尚未掌握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在提起公诉前已退出全部赃款,本院综合考量上述情节对被告人曾鹤鹏从轻处罚。被告人曾鹤鹏部分受贿行为系索贿,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曾鹤鹏触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曾鹤鹏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曾鹤鹏当庭表示上诉。

编辑:姚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