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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是第35个国际禁毒日,为深化全民禁毒宣传工作,黄山法院发布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严厉正告毒贩分子早日投案自首,呼吁广大市民朋友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共同提高识毒防毒拒毒意识和本领,共同织密禁毒防护网,共建共治共享美好家园。
1.陈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毒中介”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共犯论处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陈某明知张某、贺某某、汪某某、陈某甲等人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用于贩卖,三次介绍他人到武汉毒贩丁某某处购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共748.5克。其中,2019年6月陈某同贺某某、汪某某、陈某甲一起前往武汉交易,并帮助将毒品卖给毒贩张某、沈某某等人;2019年7月,陈某介绍张某到武汉购买毒品,返回旌德途中在九华山高速公路服务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缴获甲基苯丙胺248.5克。 【裁判结果】 黄山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多次买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陈某在共同贩卖、运输毒品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罪行处罚。陈某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陈某在本案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认罪认罚,可根据认罪认罚的阶段、价值和悔罪表现等情况依法从宽处理。该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官说法】 毒品犯罪不仅会摧残吸毒者的身体、消耗其金钱、侵蚀其精神,还会造成妻离子散等家庭悲剧,更会引发盗窃、抢劫等衍生犯罪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安全。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居间跨地域贩毒案件,陈某掌握着上家丁某某贩毒信息,不仅没有向公安机关举报打击摧毁毒源,反而利用信息源、情报网的优势干起了“毒中介”,通过牵线搭桥的方式,“撮合”张某等下家与上家丁某某完成毒品交易,使得毒品跨区域蔓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无论其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本案中,陈某在三次毒品交易中均是其与丁某某单线联系、指挥,对案涉毒品交易的发起和达成起重要作用,其在交易中实际已超出居间介绍者的地位,可认定为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罪行处罚。 2.郑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莫轻信“偏方”,违法种植罂粟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被告人郑某某从其朋友姜某某处偶然得知其得病曾吃罂粟果止痛,故从姜某某处获取了一塑料袋罂粟种子。郑某某于2020年9月在黄山市高新区金村小区靠皖赣线铁路一侧荒地上播撒罂粟种子种植罂粟。2021年4月6日在罂粟成熟前被公安机关民警发现并铲除,共计1437株。 【裁判结果】 屯溪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达五百株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郑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时已满六十五周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该院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说法】 罂粟是“鸦片”“海洛因”等毒品的主要原材料,在食品中添加或者食用剂量过大会导致成瘾,对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我国刑法规定,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其中不满3000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3000株以上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司法实践中非法种植罂粟的行为屡禁不止,且往往以老年人居多,究其原因主要是其法律意识淡薄,轻信民间“偏方”而种植罂粟用于治疗疼痛等疾病,殊不知已经触犯法律,情节严重的,将会受到刑法惩处。本案中郑某某非法种植罂粟达1437株,出发点虽是用于治病,让人深感同情,但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教训十分惨痛。在此,也希望更多的老年朋友们有病痛要及时到正规医院就诊,莫轻信民间“偏方”“土方”“秘方”,贻误就诊的最佳时机,已经种植罂粟的,要立即自动铲除。 3.付某某运输毒品罪案 ——明知毒品而运输,无证据证明存在贩卖等犯罪故意的,应认定为运输毒品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付某某(系吸毒人员)驾驶三轮摩托车从江西省都昌县前往浙江省慈溪市,2016年8月2日8时许,途经歙县公路局门口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被当值交警发现,随后在处理事故期间逃离。民警在核查付某某携带物品时发现少量透明晶状物及吸毒工具,并在其携带的竹椅竹节内发现一大包和五小包透明晶状物。经黄山市质检中心检验,该透明晶状物总计净重量约为90.94克。经黄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透明晶状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 【裁判结果】 歙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使用交通工具非法运送,且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该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付某某通过隐秘方式跨区域运送毒品,社会危害性大,虽然其辩称毒品系为自己吸食而携带,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未达到较大标准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根据其具体的行为状态定罪,处于购买、存储状态的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处于运输状态的认定为运输毒品罪。付某某作为吸毒人员,在驾车前往浙江省慈溪市途中被当场查获,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表明其并非单纯以吸食为目的,在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的情况下,根据其客观行为状态认定为运输毒品罪具有正当性。 4.王某某贩卖毒品案 ——“以贩养吸”害人害己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系吸毒人员)常年吸毒,无固定工作。2017年2月至2018年4月间,其先后在休宁县海阳镇凤凰山三里亭、川湖村口、川湖桥头、滨江路大鳌处等地,分别六次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给罗某、胡某某、章某某等人吸食,得赃款共1700元,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裁判结果】 休宁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多次贩卖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院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官说法】 “以贩养吸”是指行为人既吸食毒品,又贩卖毒品,以贩卖毒品获取的利润支持吸食毒品,不仅毁灭自己、祸及家庭,还危害他人、危害社会。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贩养吸”毒品犯罪案件,王某某为避免“坐吃山空”,保证自己能够持久吸食毒品,而选择通过贩卖毒品来获得经济来源。虽然其贩卖毒品数量不大,但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导致毒品快速进入消费领域,在一定社会区域范围内蔓延,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安全和社会秩序,应予依法严惩。 5.肖某某、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容留多人或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依法应予惩处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被告人肖某某先后四次在其租赁的共享汽车内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并参与共同吸食。同年10月,被告人蒋某某先后三次在位于祁门县祁山镇滨河路其住宅卧室内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并参与共同吸食。 【裁判结果】 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蒋某某分别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肖某某、蒋某某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判处肖某某、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六个月,并均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也不论自己是否参与、是否收费,均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刑法规定,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或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情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肖某某租赁的共享汽车是其用个人信息注册、租赁使用,其对该共享汽车有管理、控制权,其多次允许他人在共享汽车内吸食甲基苯丙胺,依法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蒋某某多次允许他人在其住宅内吸食甲基苯丙胺,依法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编辑:洪书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