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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5日,祁门县人民法院首次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谢某某滥伐林木罪、盗窃罪一案,祁门县检察院以公诉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被告人谢某某因建房需要木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从本村村民户手中购买的山场公益林包给他人砍伐。案发后,谢某某已退出滥伐林木违法所得5580元。经祁门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检验,谢某某无证采伐的杉木蓄积为18.6407立方米。
2016年9月中旬,被告人谢某某作为护林员在负责日常巡逻过程中,发现位于某林场山场内有人将杉树伐倒在山场,在未经过林场经营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雇请他人将林场山场被偷砍的杉树清理运下山并出售,得款2600元。案发后,谢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滥伐林木及盗窃犯罪事实;已将违法所得款2600元退还给某林场,并取得谅解。
又查明,祁门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出具《谢某某滥伐公益林补植造林施工作业设计》,认定谢某某滥伐公益林,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破坏,由于原山场不适宜补种树木,通过异地造林,恢复植被来改善生态环境,另行选择地块补植杉木720株,折合造林面积3亩,总投资为2550元。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谢某某主动预缴罚金3500元。
经七人合议庭合议后,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某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谢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积极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破坏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的民事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谢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谢某某犯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滥伐林木违法所得五千五百八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责令被告人谢某某按祁门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作出的《谢某某滥伐公益林补植造林施工作业设计》植被恢复作业设计要求,在祁门县某地异地补植杉木720株,于2020年3月15日前完成。
该案宣判后,谢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编辑:张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