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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安徽法院网讯消息,近日,祁门县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退出的赃款七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汪某从2018年11月24日开始在其家中开设赌场,每日下午或晚上组织他人以“九点半”方式进行赌博,持续时间有五、六日。被告人汪某于12月25日左右将赌场转移至某饭店二楼205包间内,每日下午或晚上组织他人以“九点半”方式进行赌博。2018年12月29日,汪某在某饭店二楼205包间内,再次组织他人以扑克牌“九点半”方式进行赌博,当晚22时许,公安民警现场抓获参赌人员,并当场缴获赌资16271.60元及赌具扑克牌一副。
被告人汪某组织的赌场中,共计23人先后以扑克牌“九点半”方式进行赌博,每庄坐庄2000元,赌注大小为100-300元,涉案总赌资41571.6元。在其开设的赌场中,被告人汪某负责为参赌人员提供包间、午饭、晚饭、端茶倒水、赌具(扑克牌)及望风等服务;另外汪某在其家中开设赌场期间,安排其子(情节轻微,已被祁门县公安局治安处罚)负责望风。汪某每场从参赌人员按照每个人头100元标准抽头渔利,累计抽头渔利达7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赌博的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预缴罚金,可依法从轻处罚。同时,结合祁门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认为被告人汪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编辑:张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