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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9日,祁门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一行来到安徽省桐城市,找到被执行人吴某并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吴某表示拒绝履行,执行法官当即依法向其宣读拘留决定书,在桐城市人民法院协助下,将其送到安庆市拘留所实施异地拘留。
被执行人吴某系被执行人祁门某实业公司的股东,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某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曾与被执行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执行人支付了定金,后因产生纠纷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3日诉讼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且要求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先前支付的定金,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但是调解协议生效后,被执行人并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调解协议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达400万余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祁门法院立即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均未得到被执行人的回应,在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查控后,也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使民营企业得到有序发展,执行干警便决定赴桐城对被执行人吴某实施执行强制措施。在与被执行人吴某沟通过程中,执行法官向其说明了利害关系并无明显效果,执行法官遂立即决定对吴某实施拘留,依规对其进行体检合格后,即送至安庆市拘留所拘留。
此次异地拘留行动彰显了法律的威严,也表明了人民法院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决心和信心,同时为接下来的秋季统一行动提供了强大助力。今后将继续加大执行强制措施的力度,确保执行取得实效进展!
编辑:张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