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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犯分别领刑六年、五年六个月
黄山新闻网7月29日讯 7月23日,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洪灶鑫、李文建等六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作出终审裁定,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常春撤回上诉;驳回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洪灶鑫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6月3日,歙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洪灶鑫、李文建、阳兴正、杨林、汪常春、吴世友采用殴打、威胁、恐吓、滋扰、纠缠等暴力、软暴力手段索取非法债务,或随意殴打他人,或强拿硬要,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2016年以来,六被告人在一定区域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洪灶鑫、李文建为首要分子,阳兴正、杨林、汪常春、吴世友等为相对固定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洪灶鑫、李文建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被告人阳兴正、杨林、汪常春、吴世友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一审判决:被告人洪灶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李文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其他被告人分获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汪常春、洪灶鑫均认为量刑过重,向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遂作出上述裁定。
编辑:文潮